解读劳作合同法:劳务派遣协议
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作者应当与承受以劳务派遣方法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缔结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好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作酬劳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付出方法以及违背协议的职责。
用工单位应当依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断定派遣期限,不得将接连用工期限切割缔结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解读】本条是对劳务派遣协议的规则。
劳务派遣涉及到三方联系,即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作者、派遣单位与承受以劳务派遣方法用工的单位即用工单位,以及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作者等三个联系。理论界关于这三个联系的定性并不共同,实践中一般以为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作者之间存在劳作联系,派遣单位向社会招用劳作者,并对应招合格的劳作者进行派遣,行使对劳作者的人事办理权,如处置、解雇权,一起派遣单位承当对劳作者的劳作酬劳和社会福利等劳作法的义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是民事联系,两边缔结派遣协议断定两边权利义务,派遣单位依据用工单位的规范派遣符合要求的劳作者,用工单位依据协议向派遣单位付出酬劳或办理费。而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作者之间构成的则是劳务联系,用工单位担任在劳作过程中对被派遣劳作者进行指挥和办理,劳作者恪守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而现行法令、法规中对此没有规则,三方法令联系在实践中非常不清晰,相应的权利义务也非常混乱,一旦呈现争议,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就互相推诿,回绝承当劳作法上的职责,然后形成被派遣劳作者合法劳作权益受损害。
本条第一款规则,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作者应当与用工单位缔结劳务派遣协议,此协议性质上应当归于民事合同。在该劳务派遣协议中,应当清晰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作酬劳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付出方法以及违背协议的职责等内容。这儿,派遣岗位是指被派遣劳作者在用工单位中将被组织的工作性质、职位;派遣期限是指被派遣劳作者依派遣单位的派遣受用工单位指挥、办理的时刻。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清晰劳作酬劳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付出方法以及违背协议的职责等内容,将有利于清晰派遣单位与承受以劳务派遣方法用工的单位(即用工单位)的权利义务,然后防止发作争议时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互相推诿现象的呈现,有利于劳作者合法劳作权益的维护,也有利于调和、安稳劳作联系的构建和开展。
本条第二款规则,用工单位应当依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断定派遣期限,不得将接连用工期限切割缔结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可见,在缔结劳务派遣协议时,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应当遵循实际需要的准则来断定派遣期限。此外,将接连用工期限切割缔结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是不允许的。切割缔结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往往成为相关单位实践中逃避社会保险、正常的薪酬调整等的手法,这对劳作者合法劳作权益是一种损害,对其进行制止有利于维护劳作者合法劳作权益。